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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作者: 潍城管理员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
(一) 医疗机构;
(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戒毒机构等。
第三条 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内药事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设置药事部门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用药人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一级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 用药人直接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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